关于印发《六安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有效)-必威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局发布时间:2023-03-3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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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秘202127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六安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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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幸福感、荣誉感、获得感。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精神,决定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保证资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帮扶救助性资金,用于紧急救助遇到特殊困难的六安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第三条 每年初,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实行专项核算,同时建立资金年报制度。年度终了15工作日,将上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四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单位和社会各界本着依法、自愿的原则,支持资金做大规模。对单位捐赠额2万元-5万元的,颁发“六安市爱国拥军优秀单位”荣誉奖牌;对单位捐赠额5万元以上-10万元的,颁发“六安市爱国拥军模范单位”荣誉奖牌;对单位捐赠额10万元以上的,颁发“六安市爱国拥军突出贡献单位”荣誉奖牌。个人捐赠超过1万元的,颁发“六安市爱国拥军先进个人”必威的荣誉证书。以上荣誉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

第五条 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救急救难、公平公正、合理使用;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一年享受一次救助,且单笔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确需放宽条件的,必须从严审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或煽动集体访、闹访、群访、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三)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五)属地县区退役军人部门未实施救助的;

(六)本年度已享受市退役军人部门其他救助、补助的;

(七)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使用范围:

市级使用范围包括常态化联系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重大节日慰问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以及其他需要关爱帮扶的情形。

县区使用范围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二)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三)对因子女考上大学无力承担高额学费的困难户、低保户、罹患重大疾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第八条 使用标准:

市级使用标准为根据困难帮扶情形,按5005000元标准进行帮扶。

县区使用标准:

(一)对因自然灾害等进行房屋重建并验收合格的家庭、按每户1万元给予一次性救助;对因自然灾害等进行房屋修缮并验收合格的家庭,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按家庭实际支付费用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补助、救助后,经济损失或家庭支付仍超过1万元(含1万元),按实际经济损失或家庭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在其医疗当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医保、大病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或商业保险补偿,及政府部门已给予的优抚医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补助外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三)子女考入国家全日制大学,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费及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按每名学生300050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级申报程序,由需要使用该资金的科室提出具体使用意见,经局党组会同意后拨付使用。

县区申报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申报、县(区)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确保资金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支出。

(一)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填写《六安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连同困难证明(如资产所有权证明、资产损失评定、医疗费用票据等)、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警)官(义务兵,士兵)退役证、户口簿、已享受补偿或救助证明(如医保报销清单、县区级退役军人部门、民政部门救助证明等)、本人银行卡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3日内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初审,对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调查证明,并在申请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后5日内一并报所在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证明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申报报告,连同加盖公章后的申请表7日内一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科室对县、乡镇(街道)申报报告和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经党组会通过后,由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处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复印件和公示结果书面意见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依托具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募集捐赠资金,并实施专项救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材料审查、台账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市财政局负责每年的初始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它无关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市财政收回。

第十二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申报、审核、审批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关爱帮扶资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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